青海省首例涉养老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八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3 00:49:11 分类:最新信息 浏览:
西宁9月22日电(祁增蓓) 记者22日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开庭公开审理青海省首例涉养老诈骗案并当庭宣判,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涉案违法所得3048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独居在家的退休教师张某某(时年80岁),谎称自己是医务工作者,并经常在电话中对被害人“嘘寒问暖”。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以其推销的特效保健品可以治疗被害人慢性病为由实施诈骗,后又以申请老年慢性病补贴、需要缴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身体检查费等名义对被害人继续实施诈骗,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324800元,所得钱款均被王某某花销。
图为庭审现场。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韩占霞介绍,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17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犯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实施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养老金后挥霍,致使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理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赃款20000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法庭当庭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故,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涉案违法所得3048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庭审中,乐都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注重追赃挽损工作,重点对被告人王某某退赃及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在审判时将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促使被告人应退尽退、应赔尽赔,尽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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